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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返利积分”能否持续下去?法第二条的参照标准
浏览量 90时间 2023-01-13

消费返利模式,一直以来在学术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争议。

消费者向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返积分模式,由商家给予一定的返利,通过积分方式累加和网络上记录,最后消费者凭积分兑换成礼品或现金,这是一种商家正常的营销和让利手段。

但是,“消费返利”能否持续下去,成为永动、不间歇的积分共享平台,存在争论。

以至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上,没有哪一部法律确立“消费返利”的字眼或字词。即便是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也没有相应“消费返利”的定义。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只给予了“电子商务”的大范围定义,[1]并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宗旨,以及电子商务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但电子商务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到社交电商、消费返利模式的定义和字词。

社交电商,亦是由行业协会出的参照标准。社交电商是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于2021年2月22日,以行业协会名义发布的《社交电商企业经营服务规范》(T/-2021团队标准),[2]还不是国家某部委机关以立法方式的确立。

而消费返利模式,没有哪一步法律、法规或规章有过明确界定,仍是停留在商业实务层面。

直至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七部局,于2022年1月18日下发《促进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确立了“消费返利积分”的机制。

在《方案》通知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探索实施全国绿色消费积分制度,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建立本地绿色消费积分制度,以兑换商品、折扣优惠等方式鼓励绿色消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局下发的《促进消费实施方案》通知,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制定的全国实施之方案。

《方案》深刻考虑到了促进绿色消费是消费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在消费各领域全周期、全链条、全体系的深度融入绿色理念,全面促进消费绿色低碳转型升级,这对我国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方案》第二十四条“推广更多市场化激励措施”,规定了:“探索实施全国绿色消费积分制度”、“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建立本地绿色消费积分制度,以兑换商品、折扣优惠等方式鼓励绿色消费”。

这是以国家部委规章的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消费积分”的存在性、有效性及合法性。

同时,《方案》规定了,鼓励各类销售平台制定绿色低碳产品消费激励办法消费返积分模式,通过发放绿色消费券、绿色积分、直接补贴、降价降息等方式激励绿色消费;

鼓励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制造企业、流通企业等共同发起绿色消费行动计划,推出更丰富的绿色低碳产品和绿色消费场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此规定,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部委国家机关正式以规章方式确立了“消费积分”的存在,以及可运用和其商业价值,让企业经营实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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